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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http://www.sxzs114.com      2004-6-30      楚天金报——作者:赵飞 沈考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陕考字(1985)第11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地(市)、县(区)劳动人事局、教育局: 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作如政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中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工职工,由所在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在编制定员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录用条件,提出录用意见,经县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省级单位由主管厅局审查,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非在职人员,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其基本情况与考试成绩向省劳动人事厅提出书面报告材料,由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录用干部条件,纳入招干计划,择优录用;企业单位使用干部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改按普通高等院校同等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非在职人员和工龄不满一年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仍实行毕业生见习一年的制度。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普通高等院校同等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在职人员的工资改定为普通高等院校同等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同时,从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之当月起执行;非在职人员录用为干部的,工资由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录用后,到达工作岗位报到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人事厅 陕西省市等教育局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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