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上网售卖考研分数毁掉招生部门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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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xzs114.com 2004-5-1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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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家住西安的杜桂荣女士日前从报纸上得知“2004年陕西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已公布”的消息后,立即来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为报考了这所大学研究生的侄女查询成绩,校方告诉她过一段时间才公布成绩。急于想知道成绩的杜女士后来得知,报考陕西省各高校研究生的考生目前只能在一家名叫“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的网站上查询成绩,而且必须要在指定地点购买一张3元或6元的密码卡。这种做法引来了广大考生的不满和质疑。
我们知道,考研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资源,并不能被某些企业经营,特别是对公共信息的发布应当立足于社会效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而陕西招生部门却将考研分数信息拿到网上“卖”,我觉得这实际上是陕西省招生部门诚信缺失的一种直接表现。
首先,用分数单形式向考生第一时间提供分数信息应是招生部门的义务。从契约的角度看,每个考生在考试前都缴纳了考试费,说明考生已与招生部门订了合同。按照这一不成文合同的规定,除了工本费和其他费用(比如研究生考试评卷费等)外,考试费中应有一部分是向招生部门购买第一时间获知考试成绩的服务的。问题在于,这种关于获知成绩的服务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不明,同时,教育部并无具体要求和规定。生活中,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产生争议是很正常的事,解决的方案是“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根据这些规定,招生部门一直沿用的用分数单通知考生的办法应是“履行方式”的合适之选。因此,对于研究生招生部门来说,其有义务向考生第一时间提供考分信息应采用的是分数单通知形式,而非通过网站收费查询方式。其次,招生部门采用时间差,将考研成绩交由信息企业第一时间发布,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招生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就应当及时的将考分通知考生。如果招生部门为了和第三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考生和家长急于知晓信息的心理,而故意将通过信息企业发布收费信息的时间提前,将发放分数单的时间延后,应视为违反了该条款。所以,陕西省招生部门采用时间差的发布考研成绩的做法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对考生来说,考研成绩一般来说应当是其隐私的一部分,招生部门在不经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考生分数提供给第三人(网站),属于未履行保密等义务,则有可能侵犯考生的隐私权等权利。
所以,陕西省招生部门通过网站收费发布考研分数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们和网站的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利益。由于考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欲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约招生部门的此种行为并不现实,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招生部门出于牟取经济利益而故意对信息发布采取“时间差”的做法进行约束,不能任由招生部门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滥用”。虽然招生部门通过把考研分数信息上网“卖”出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卖”掉了诚信,对教育部门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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